沈阳药科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技术型药学人才,依照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沈阳药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经审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由新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新生所在单位证明向指定的函授站请假。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不符合招生规定,经查证属实,由函授站报成人教育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条
开学后三周内,函授站将《新生录取审批表》及新生报到名单报学校。
第四条 已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 在籍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学生注册时需按时缴纳学费,并预交教材费。教材费定期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需认真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姓名、年龄、籍贯等应与户口、身份证一致,不得互异。
二、考试与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包括实验、实习等),参加各项教学环节。各门课程均应进行成绩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个别学时较少的(20学时以内)考查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级记分。
第九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课外作业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若其中有一环节缺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脱产生于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补考60分以上成绩按60分记载。函授生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考试(限一次),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以理论考核成绩为主,原则上理论、作业、实验、出勤考核比例为60:15:15:10。
第十一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持所在单位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在考前脱产生向成教学院、函授生向函授站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获准缓考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凡无故缺考者,按旷考对待,于毕业前给一次考试机会,60分以上成绩按60分记载。
第十二条
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门课程。申请重修的学生在开学两周内办理重修手续,过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一次重修机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门课程最多可重修二次。
每门重修课程只有一次考试机会,学生可在办理重修手续时登记确认参加课程结束后考试或开学初的补考。重修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三条 在考核中,凡有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同时给以纪律处分。如该生检查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如已学过现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可在开课前向函授站提出申请免修免试,其条件是:(1)取得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同层次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相同课程考试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2)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委员会所考课程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单科合格证书者;(3)复学、转学、留级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本校教学要求者。申请时须提供:申请表、原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出据的所学课程的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及毕业证书复印件,报学校审核批准,毕业证书原件由函授站审查。免修免试只限于同层次相同课程,且学时数不少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沈阳药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为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学校签署意见的方法进行。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或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再随意变动。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如有疑问,可向函授站提出查卷申请,由任课教师进行核查。学生试卷保存到毕业后二年。
三、升级、留(降)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累计有二门课程(含二门)以内经补考不及格者,准予正常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经补考不及格(第一学期除外);一学年内累计补考、重修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不及格者;以上两种情况都应予以留(降)级。学生留(降)级后,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修的课程按原成绩记载。
若学生留(降)级后该函授站无后读班级,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令其随班试读。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应在修业年限内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能留(降)级两次。留(降)级的学生按其降至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完成所降至年级规定的教学计划。学生留(降)级每学期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学生填写留(降)级学籍变动表一式三份,经学校批准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1.一门课分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对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课、实习课、毕业论文(设计)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由县级医院诊断必须休学者;
2.因工作需要,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报函报站,经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前二个月向函授站提出申请,并交验休学证明书、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所在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原专业复学,若函授站已无原专业,该生可转入相近函授站、相近专业或转到其他学校的相同专业。因教学计划的原因与原年级教学计划不同者,应按复学后该年级的教学计划学习,未修的课程应在毕业前补修完。
五、退学、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连同以前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有八门(含八门)以上者;
2.在校学习期间一门课程重修二次仍不及格者;
3.留、降级累计二次者;
4.学生在试读期间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者;
5.学生在修业期内,因病、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6.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学生犯有严重错误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8.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9.一学期旷课(指面授学时)三分之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由函授站报学校审批;或由函授站写出报告,报学校审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及成绩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改变学习形式。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在不改变层次和科类的前提下,学生本人向函授站提出申请,填写《成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按规定办理手续。不论学生转学(转出或转入)、转专业、改变学习形式均须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学生在入学半年内或毕业前半年不得转学、转专业、改变学习形式。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不能互相转入。
六、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辽宁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按照《沈阳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按规定参加重修后仍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论文)者,按结业办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一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成绩全部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当年不允许毕业,必须安排同样学时补做,随下一年级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中途退学并学满一年以上者,按肄业办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学籍档案和表现,认真组织填写《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登记表》,并将其提供给学生所在单位。
七、考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间上课、实验、考试、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学校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一学期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授课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听课时,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向班主任及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时数一学期累计超过50学时者,则令其退学。
八、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本学籍管理的其它事项按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及沈阳药科大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沈阳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除。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成人教育学院。